律師隨筆|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探討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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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0-24

在現代中國房地產發展日益繁榮的大環境下,相關配套設施和需求部門應運而生。作為房地產企業快速發展的引領者,業主自身利益的維護越來越受到重視,這不僅有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后盾,也有業主選舉產生的代表各行業共同利益的業主委員會作為后盾,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隨著開發商、物業公司、業主和外人之間關系的復雜化,業主委員會能否真正以自己的名義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即業主委員會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主體提起民事訴訟或作為被告參與訴訟,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爭議,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關于業主委員會的定義、產生及職能作用。

作為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代表組成,代表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集中意愿和要求,監督管理公司經營管理的非政府組織。業主一般通過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1)召集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3)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業主委員會的職權來源于其所代表的業主對所擁有的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財產的所有人,有權就與財產有關的所有重大事項做出決定。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住宅小區投入使用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應當在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和住宅小區所在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指導和協助下,組建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協助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二、 《民事訴訟法》 中關于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以及業主委員會在民事主體中資格中的認定。

1.《民事訴訟法》和《民訴若干意見》的規定。

003010第四十八條規定了我國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范圍,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40條將其他組織的范圍界定為當事人。即“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組織結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2.民事訴訟中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分析。

從法理和實體分析的角度來看,業主委員會作為全體業主的執行機構,必須經業主大會授權才能從事一切民事活動。在某種程度上,它不具備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的主體資格。業主委員會雖然需要向當地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其不具有任何歸該組織所有的財產或資金,可以獨立控制,因此不能稱為其他俱樂部團體,也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民事訴訟主體。

但是,民事權利能力與訴訟主體資格并不矛盾。業主委員會雖然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但也不是絕對缺乏。但是,訴訟主體資格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法律資格。是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07年頒布以來,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的頒布,似乎給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帶來了一個相對明確的答案,但并不是很具體。

003010第78條、《物權法》第12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損害的業主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而《物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為由,請求人民法院依照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決定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撤銷。“這兩項規定下意識地表明,當業主委員會決定侵害業主權利時,可以作為被告參加法院審理,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第103010號法第八條規定:“業主大會依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后,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且該法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及相關設施,以及其保管的物業服務必需的相關材料和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兩個司法解釋也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在發生民事糾紛時具有提起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也賦予了業主委員會上訴權。以上法律都可以說明,業主委員會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是有法律依據的,并不是憑空說說而已。

br>  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出臺之前,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諸多明顯的判例以及高院和各省高院的意見,予以證明業主委員會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在實務中是可行的。2002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業主委員會在訴訟中的地位問題公布了審理意見,認為凡涉及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事項,業主委員會有權作為原告起訴;2003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規定業主委員會在其規定的四種情形中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以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粵高法民一復字[2004]18號《關于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問題的批復》,認為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的業主委員會,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共設施、公用設施專項費、公共部分維護費及物業管理用房、商業用房引起的糾紛,以及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因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引起的糾紛,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安徽省對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在司法界是最為明確的。安徽高院曾就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民事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向最高法院請示,最高法院以(2002)民立他字第46號函答復: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等資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設施及專項費、公共部位維護費及物業管理用房、商業用房的,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2005年,安徽高院再次就業主委員會的被告資格問題請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2005)民立他字第8號函答復: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全體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可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這兩個函復先后承認了業主委員會的原告和被告資格問題。那么在有關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出臺前,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訴訟中,應當參照這兩個答復處理。


  四、業主委員會在訴訟程序上的應有地位及發展方向。

  分析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不能僅僅根據其自身的性質及法理的分析,也不能局限于現有的法律狀態,要全面深入、區分在不同環境下的應處于不同的地位、以維護業主合法利益的角度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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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有的法律雖然稍有明確業主委員會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或者作為被告參與訴訟,但這只是片面的,是現實生活中的很小一部分,并不能絕對的避免或化解生活中可能會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服務業主委員會眾多具體實在的功能,從某些程度上講是重視業主委員會功能的一種表現,在房地產企業發展突飛猛進的環境下,業主委員會會不斷地增加,法律關系也將會愈加復雜,包括與物業的關系、與開發商的關系、與外來合同相對人的關系以及與業主內的關系等等,都需要法律予以編制,一旦產生糾紛,就需要確定訴訟主體,以便有效的解決糾紛。

  從立法及司法實踐趨勢上看,確定業主委員會具有原告資格以自身的名義提起訴訟是切實可行的,立法已有明確規定,雖未做細致區分,但可以肯定其有原告資格進行訴訟,最終目的是以維護所有業主共同利益為宗旨,不存在承擔任何責任的問題,在法律程序上也是沒有問題的,那么在其作為原告參與訴訟情況下均可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提起訴訟請求。但在業主委員會作為被告參與訴訟的地位上不能一概而論,既不能說有也不能說沒有資格參與訴訟,分析其是否具有被告資格參與訴訟,必須要明確其主體性質;業主委員會并不擁有自己獨立可支配的財產或經費,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活動的后果將歸于全體業主。那么針對以上情況可作以下分類:在當業主委員會作為被告參與訴訟涉及到名譽、確認法律關系等不涉及給付之訴即財產、賠償案件時,即以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為被告時,可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當業主委員會作為被告參與訴訟涉及到業主給付財產、賠償案件時,例如以業主一方為合同糾紛、侵權糾紛的當事人時,由于業主委員會無法承擔該責任,最終還是有所有業主據實承擔,該類案件不能作為被告參與訴訟,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及司法程序、司法目的的原則予以定奪。

  雖然正式頒布的《物權法》沒有明確業主委員會享有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但從物權法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十七條規定,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服務企業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業主會議經2/3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以及《物權法(草案)》四次審議稿第八十六條規定,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服務企業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專有部分占有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或者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這兩次草案中已經明確了立法屆對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資格的立法意向及重視態度。

  在未來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資格的立法規定上應當吸收已有的各地方司法界司法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也應當符合“便宜主義”原則,考慮到業主眾多的現實問題,難以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個別業主怠于訴訟而損害廣大業主的整體利益,也應當考慮到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率的因素,避免浪費人力、財力,加重法院及各方當事人的訴累,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確定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文明司法的法治社會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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