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員工提出工傷、停工、休假工資?幫助企業妥善處理的三點建議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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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1-08

在企業的日常管理中,員工偶爾會遭受工傷。企業除了按照規定為員工申報工傷外,還會遇到一些困惑:要求員工按照停工留薪的相關規定支付工資,那么如何處理才是合理合法的?我應該給嗎?根據什么標準?多長時間?員工在停職期滿后未能返回崗位怎么辦?如何預防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一系列問題需要妥善處理。因此,本文提出三點建議,供企業參考。

一、確定期限(停工留薪期)做到心中有數

(一)停工留薪期的由來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了停工留薪期,即“職工因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停工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工資”,其中規定,職工處于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單位應當維持原待遇。

(二)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符合條件時可延長。

以湖北省為例,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了《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號通知,在管理辦法中規定了停工留薪期。即第四條:停薪留職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重傷或者特殊情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未付期應連續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由單位先確認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停工留薪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并與《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進行比對。 員工對單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有異議時,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用人單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 對鑒定委員會確定的停工留薪期不服時,可申請再次鑒定。第五條規定: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確認停工留薪期。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重新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情況,司法實踐中,尤其在武漢地區的實踐中,如員工或公司未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申請確定停工留薪期,在訴訟中法院也會依照當事人提出的主張予以酌情認定停工留薪期。當然,這種認定依然是以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為依據,對照 《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 進行確定的,沒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性。

二、依法處理防范勞動爭議(“三不”)(1)在暫停工作和帶薪休假期間按時足額支付工資,不拖欠工資.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間應全額支付工資。因此,如果單位不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就是違法行為。由此引發的法律風險是,員工可以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主張經濟補償。這種情況很常見,對單位極其不利,應該避免。

(二)在停薪留職期間或者已經期滿但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的,不主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第103010號法律第13條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或者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將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3)在處理暫停工作和休假事宜的過程中,不延誤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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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對于停工留薪處置過程中的部分事項有一定的期限規定,企業應注意了解相關期限,及時處理,做到不延誤期限,以免引發與員工的糾紛,或造成單位的合理合法訴求未被采納。
期限一:職工在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開具后5個工作日內將證明及申請報送所在單位
期限二:單位在收到停工留薪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診斷證明或者休假證明,對照《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
期限三:單位在確定停工留薪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送達工傷員工
期限四:如員工(含近親屬)對單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不服,在收到確認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
期限五:員工(含近親屬)、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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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及時跟進,盡快解決事端
?????? 在處置停工留薪事宜時,應當注意及時跟進。
1、員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處理應當報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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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工留薪期滿之后的處理:
應當盡快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當然,在此之前需要及時為員工申報工傷),并按照鑒定意見申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如工傷員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可以停發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待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為其鑒定后,按照鑒定結論,再由員工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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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評定傷殘等級后的處理:停發原待遇,告知員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傷殘待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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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停工留薪期滿、員工已康復但不返崗的處理:如果停工留薪期滿后員工拒絕返崗工作,又未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此時不宜直接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員工發出返崗通知,并按公司事先已經公布、有效的規章制度辦理。如員工確實嚴重違法規章制度,也應在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于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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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需要給員工停工留薪期屬于合法合理的情況,本身體現了勞動法對于員工的保護與關懷,但如單位未能按照規定小心處理,很有可能造成自陷風險,甚至節外生枝。須知企業經營,風控先行,上述三點建議供企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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