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關于執行異議之訴的那些事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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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0-21

103010第227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被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有效的,責令中止執行該標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執行異議之訴分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

針對執行異議之訴的目的在于保護強制執行中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特殊的救濟性訴訟。執行案件審理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執行異議之訴的前置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異議的處理是提出執行異議的前置程序。案外人未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執行法院未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作出裁定的,案外人反對執行的訴訟不予受理。

執行異議之訴的當事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請求停止執行標的的,申請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對案外人就被執行標的主張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無異議的,可以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人請求準許執行標的物的,被告應為案外人;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的請求提出異議的,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的請求無異議的,可以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

根據原告是案外人還是執行人的區別,執行異議的訴訟請求應為“請求停止某某執行案某某執行標的的執行”和“請求準許某某執行案某某執行標的的執行”。執行異議之訴最直接的功能是排除、阻止或允許強制執行某某執行標的。因此,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包括上訴執行請求,否則,其訴訟目的無法實現。

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只有三個,沒有只有三個)因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務而不參加訴訟,有證據證明原生效判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起訴第三人中止原判決執行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提供擔保,二是提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當原生效判決錯誤,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時,判決生效后,案外人可以選擇第三人撤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利,也可以通過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進行維權。兩者有什么關系?

在原生效判決錯誤,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同時滿足判決生效后六個月的條件,案外人可以選擇第三人撤銷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