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如何處理合同解除通知?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 點擊次數:584
  • 發布時間:2021-10-30

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一方可以通過通知的方式請求解除合同,但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往往被擱置,導致重要權利的喪失。那么,當我收到終止合同的通知時,我該怎么辦?01內部決策:解除/繼續履行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通常是以經營利潤為目的,因此無論合同是終止還是繼續履行,各方更關心的是利益的保全還是損失的減少。

在此前提下,建議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首先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行業或市場的相關事實、與合同相關的財務數據,預先判斷兩種路徑中哪一種更符合自身利益,即合同解除還是合同繼續履行,從而決定是否同意解除合同,進而決定下一步的行動方案。

02積極溝通:達成一致的解除方案/繼續履行方案

有了上一步做出的決定,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可以按照內部決策路徑與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協商,爭取就合同解除方案或繼續履行合同的方案達成一致。如果我們能夠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我們就可以有效地減少用于解決爭端過程的時間、精力和物質資源。

當然,這種溝通需要在雙方不陷入溝通僵局的前提下進行,也要注意在溝通過程中不要輕易做出對自己一方不利的承諾。

03無法協商:起訴/不起訴

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一方可以依法或協議解除合同,另一方應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在約定的異議期內提起訴訟。約定無異議期限的,應當在三個月內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關于理解和適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的請示》的答復指出,合同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后,對方受異議期間限制的前提是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符合《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的規定。換句話說,如果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不符合《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規定的約定或法律原因,解除通知不能達到解除合同的效果,收到解除通知后提起的訴訟無需受異議期限制。未及時提起訴訟的,合同仍視為有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分析,如果收到終止通知的一方未能在約定的異議期內或三個月內與對方達成協議,且發出終止通知的一方有約定或法定的終止合同理由,則收到通知的一方需要及時起訴,以維護其合法權益。但如果發出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不同意或不合法解除合同,則收到通知的一方可以不急于行使上訴權,但從利益保護最大化的角度出發,仍建議收到通知的一方在異議期內盡快提起訴訟,避免喪失重要權利的風險。

04起訴注意事項:注意就損失盡到相應舉證責任

一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提起訴訟,訴訟路徑可以是申請解除合同并主張違約責任或損失賠償,也可以是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提前違約責任(如有)。

在第一種訴訟路徑中,毫無疑問,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當事人會就損失提供證據。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主張按照第二種路徑繼續履行合同,就不應該忽視對合同重定標的時我們可能遭受的損失給出有效證據。

之所以提出這一建議,是因為在這類訴訟中,發出解除通知的當事人通常會提起反訴,甚至p

當違約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法院有判例決定解除合同,但同時要求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因此,為保護自身利益,建議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即使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應就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提供證據,避免法院判決無依據,甚至因無證據而支持損失。

卓律師建議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時不要慌張,冷靜分析,積極協商,及時起訴,全面舉證,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歡迎您聯系我們尋求專業支持!

如果參考法律規定:各方達成共識,合同可以終止。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具備時,解除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

g>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4條?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對《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理解與適用的請示的答復(法研〔2013〕79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2]331號關于如何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具備合同法第九十三條或者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才能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法解釋(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法解釋(二)》施行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答復下發之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款規定。
此復
二0一三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