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對建設工程訴訟中鑒定結論的回應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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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0-28

案情簡介:

2009年2月,某園藝中心承包了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綠化景觀工程。因工程質量問題,園藝項目竣工工程延期備案竣工驗收。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拒絕支付170萬項目資金,導致糾紛。房屋交付在即,房地產開發公司起訴人民法院,要求園藝中心支付工程延期交付違約金并解除合同。訴訟項目中,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工程質量鑒定,但園藝中心不同意鑒定,系法院委托。爭議焦點:

據園藝中心律師介紹,科學鑒定中心不具備綠化工程鑒定資質,鑒定方法應用不正確等。且鑒定證書不符合法定證據的構成要件,故法院不應受理鑒定證書中的鑒定結論。

房地產開發公司律師認為,該評估結論是由法院委托的專業評估機構通過法定程序出具的,評估程序和方法沒有問題。園藝中心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根據《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的規定,應推定園藝中心認可鑒定結論,法院應依法采納。

法官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9條,法院對鑒定證書的審查僅限于審查鑒定證書的真實性,對專業問題的鑒定結論,法院不作判斷。如對鑒定結論不滿意,雙方均有權申請重新鑒定。

最終,法院接受了鑒定書中的鑒定結論。律師評析:

我們受房地產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上述案件,現將評估結論涉及的法律問題歸納如下:  一、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一定要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嗎?.

第103010條第27款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并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第28款規定:“當事人一方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有充分證據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即使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出示相關證據,如果不申請重新鑒定,也會受理“鑒定結論”。究其原因,是法官不愿意也沒有能力擔任專業評估師。如果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法官一般要求由專業鑒定人解決,即當事人是否應當申請重新鑒定。當事人有異議不申請重新鑒定的,由法官直接認定鑒定結論的效力。

我們認為,對無資質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無需申請重新鑒定。《證據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同意后,雙方協商確定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就是說,無論當事人協商決定還是法院指定,都必須要求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沒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無權對爭議問題進行鑒定,其出具的鑒定結論根本不科學,法院可以直接駁回。此外,鑒定結論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法律形式,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但是,對鑒定的程序、依據、方式等專業知識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申請重新鑒定,以證明其主張。  二、庭審前,如何應對“鑒定結論”草案?! ?/strong>

在正式鑒定結論出來之前,鑒定機構一般會向法院提交鑒定結論草案,

我們認為,收到評估結論草案后,應及時提出相關異議,并向評估機構提交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評估機構將重視異議,對評估結論和方法進行相應調整,以符合法律規定,尊重事實,避免因重新評估而推翻評估結論,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們多年的實踐中,我們代表了許多需要確定的案例。我們提出異議后,很多都做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