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維權”還是“敲詐”——消費者的“高價索賠”是否構成敲詐?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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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0-27

隨著中國法律知識的普及,中國人維權意識越來越強,消費者向商家索要過高價格的情況屢見不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2006年的華碩過高價格索賠案和2008年的燕京啤酒過高價格索賠案。“華碩天價索賠”曾在中國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中引發熱議,專家對消費者向商家索賠天價的性質存在嚴重分歧。可以簡單概括為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一是消費者向商家“索要過高價格”的行為應視為“過度維權”行為,不應納入刑法調整范圍;另一種觀點認為,這種行為是濫用權利,已經觸犯我國刑法,構成敲詐勒索罪。

筆者在工作實踐中也遇到過消費者向商家索要高價的案例。在這里,我將根據我所知道的事實對這種行為做一個簡單的法律分析:

第一,消費者權益。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因日常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與運營商協商;

2.向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3.向政府主管部門舉報、控告或者申訴,要求主管部門依法查處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責令經營者賠償損失;

4.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同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遭受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二倍。

第二,消費者權利的限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章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進行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禁止濫用權利。

經營者和消費者是社會生活中最常見的民事活動主體,其行為當然要遵守《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雖受法律保護,但如果消費者行使權利超出法定限度,給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觸犯了刑法,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為“行使權利”并不是我國刑法中非法妨害的原因。

三、消費者“高價索賠”的定性行為。

我曾經遇到過這樣一個案例:消費者利用經營者的促銷活動,在經營者的門店購買了十幾種商品,然后要求賠償經營者價格欺詐造成的損失20萬元。經營者不同意的,向新聞媒體曝光,向物價部門投訴經營者價格欺詐,要求物價部門對經營者進行處罰。根據相關行政處罰法,經營者可能面臨數百萬的罰款,甚至面臨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不少專家認為,消費者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的數額高于法定數額,并不意味著消費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經營者意見不一致時,消費者通過向政府部門舉報或向新聞媒體曝光等方式,敦促經營者接受其訴求,這是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不應被視為“以威脅、要挾的方式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因此,消費者的“高價索賠”行為并不違法,不能視為構成敲詐勒索。

綜合分析消費者的行為,筆者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脅迫的手段強行索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巨量”的起點是1000到3000,“巨量”的起點是1萬到3萬。從犯罪構成要件來看,行為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被認為構成本罪: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第二,行為人客觀上需要使用一些威脅或者勒索的手段,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被迫將財產交給行為人。威脅手段的內容和方法是否違法不討論;第三,行為人的行為對象價值必須超過1000元。

首先,本案中,消費者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筆者認為,“非法占有”并不意味著行為人的占有是非法的,而是行為人的占有不受法律保護。“違法”和“不受法律保護”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按照高于法律規定的標準賠償并不違法,但是超過法定限額的賠償請求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對“不當得利”的規定,無法律依據的利潤應當返還,因此根據立法精神,將“非法占有”解釋為“無法律依據的占有”更為合適。

其次,經營者拒絕其要求后,消費者通過向價格管理部門舉報,促使經營者接受其要求,直至經營者承擔巨額罰款或處罰。如果僅僅依靠“超出法定限度向經營者主張賠償”不能認定消費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當這一要求無法滿足時,經營者就會通過向物價部門舉報而產生畏懼心理,進而被迫接受其要求,從而完全可以認定消費者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此外,消費者超過法定限額的索賠超過1萬元,已經達到敲詐勒索罪中的“巨額”。

因此,消費者的行為應被視為構成敲詐勒索罪。雖然消費者索賠的導火索是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但受害人的過錯并不能阻止加害人的犯罪行為。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不僅損害了個人消費者的利益,也損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利益。因此,法律一方面要求經營者賠償個人消費者的實際損失,另一方面通過行政手段處罰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消除對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危害。如果消費者以經營者逃避行政處罰為條件要求超出法定限度的賠償,實際上間接侵害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權益,故將消費者的這種行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消費者的高價索賠構成敲詐勒索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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