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哪些案件敗訴方可以承擔律師費?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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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0-26

你知道哪些案件可以由對方承擔嗎?

第一,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費可能由對方承擔。

003010第119條規定:“公民受到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和其他費用?!钡?03010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霸缭?000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在《關于印發《民法通則》號的通知》中指出,“訴訟費在性質上屬于財產性利益,原則上可以視為損失”。

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律師費是否支持地方法院是不同的。比如合肥一般不支持訴訟費,上海支持。2005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公告,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賠償處理事故發生的費用(如交通費、誤工費、取證費、律師費等。),如果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且必須合理,可以支持?!?

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關于訴訟費的訴訟主張一般會在起訴或仲裁時得到支持。因此,合同雙方在擬定合同時,可以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甚至可以詳細規定承擔律師費的方式和標準。在起草這樣的違約條款時,要特別注意明確寫明“律師費”,其他諸如“實現債權的費用”等項目沒有明確約定,可能無法以律師費作為支持。法院嚴格審查了這項協議。起訴時,原告必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支付律師費的證據。不過,具體的支援金額將視乎法官的酌情權而定,并會根據案件的性質酌情給予支援。通常,法院會支持“合理”的律師費,而不是所有的費用。

3.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敗訴方應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1、法律援助案件:

103010第7條:“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費用,如差旅費、印刷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這些都包含在受訴人的訴訟請求中,可以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由非受訴人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費納入訴訟請求,由被告承擔。

2.侵犯版權案件:

003010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權利人;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蛾P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調查取證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情況,可以在賠償范圍內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計算律師費。”。

3.商標侵權案件:

第103010條第17款明確規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第103010條第22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將權利人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為賠償金額。”

5.不正當競爭案件。

103010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權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金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并承擔被侵權經營者因調查被侵權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6.債權人在合同糾紛中行使撤銷權的訴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如果第三方有過錯,應該適當分擔?!?

7.擔保權訴訟案件:

103010第21條規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狈治觯簜鶆杖税凑粘兄Z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才能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實現權利。支付的訴訟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蹲罡呷嗣穹ㄔ核痉ú筷P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21條規定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包括合理的訴訟費。

8.仲裁案件。

仲裁可以支持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仲裁請求。1994、

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在實踐中,此費用也包括律師費,但有勝訴金額10%的比例限制。而最新的《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顯然,這給了仲裁庭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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