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下班坐車去同事家吃飯 下班去雜貨店購物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 哪種工傷?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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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fā)布時間:2021-10-21

導言:

相信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這樣的經歷。辛苦了一天的他們,雖然渴望回家,但是經常會有一些事情需要在下班的路上解決,比如買菜下班回家的路上,或者是同事約好一起吃一頓美味的晚餐。那么,如果下班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一定有很多讀者不太了解這個問題。今天我們就為大家分析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讓我們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2016年9月,劉和同事坐滴滴專車去另一位同事家吃飯。在路上,他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傷了。經診斷為脊髓損傷、不完全性四肢癱瘓后,被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如公司不服,將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的決定。經本案一審、二審和再審法院審理,認為劉的出行地點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方向,其到同事家吃飯的活動不是其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故劉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要求,應認定為工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鐘表業(yè)之旅

王下班后坐電動車回家的路上經過菜市場。他在菜市場買完菜,經過附近一個路口,被一輛快速跟在他后面的車撞傷。根據(jù)交警的說法,這輛車對這起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說法,下班的路上,要先去菜市場買菜再回家,而且是在路上,是一條合理的路線。因此,我在下班途中順道去買菜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公司應當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超過一個月,王本人可以提出工傷認定。

然后,判斷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受到傷害,其不承擔主要責任,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標準有哪些?.

第一,應當滿足“上下班途中“的要求。實踐中這也是涉及爭議最多,理解分歧較大的部分。此處的”上下班途中“應當如何理解?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屬于‘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居住地、經常居住地和宿舍;

(二)在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內與配偶、父母、子女生活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上;

(三)從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動,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上上下班的;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只有在合理時間、路線上下班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至少要考慮以下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須是為了上下班的目的;二是時間因素,即通勤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因素,即往返工作場所和住所的路線是否合理。

根據(jù)上述分析,在合理路線上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如果符合三個要件,則可以認定為工傷;但下班后與他人聚餐、交通事故受傷不符合三要件,難以認定為工傷。當然,這里可能有例外。工作后,因參加公司要求的工作聚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

第二,應當滿足“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要求。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因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對事故的作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事故,各方均無責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因此,非本人主要責任者,即事故責任比例在50%及以下(含50%事故責任)者,可認定為工傷,以交警部門制作的責任認定書為準。

第三,應當滿足“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要求。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因車輛在道路上的過錯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共通行場所。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因此,上下班途中發(fā)生的其他事故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