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隨筆|設立投資項目的法律依據

  • 來源:武漢鷹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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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21-10-29

投資項目核準,是指主管行政機關根據投資者的項目核準申請,依法核準或者核準特定項目投資的行為。從性質上看,項目設立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  一、投資項目立項的分類

根據項目投資主體的不同,投資項目的設立可分為兩類:

1.項目審批:政府投資的項目要審批立項。

2.項目核準:企業不使用政府性基金投資建設項目。法律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應當進行項目審批。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審批的,企業只需向主管部門備案投資項目即可。

二、審批立項

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市場無法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評估論證。咨詢評估應當引入競爭機制,制定合理的競爭規則。重大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如果采用直接投資和注資的方式,只會從投資決策的角度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對開工報告進行審批,同時要嚴格進行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審批。采用投資補貼、放款、貸款利息補貼,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權限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

三、核準立項

核準項目主要適用于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根據投資者身份和投資項目地域的不同,企業投資項目可分為三類:內資投資項目、外資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一)內資企業投資項目。

這里討論的是國內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對于這些投資項目,國家采取兩種管理方式:審批制和備案制。

內資企業在《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投資建設項目,需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項目核準,經法定程序核準后,主管部門方可投資建設。企業只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無需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審批手續。政府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維護公共利益、防止壟斷等方面進行審批。

境內企業申請項目核準的機關是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規定劃分各自的審批權限。但是,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內資企業投資《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項目,只需按照屬地原則向當地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即可。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應當是公式

外商投資項目主要分為四類: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了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項目,目錄中未規定的項目為允許類項目。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在全國實行分級管理,各級審批部門的權限劃分如下: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國家發展改革委(NDRC)對總投資1億美元以上(含增資,下同)的鼓勵類、許可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上的限制類項目核準了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以上的鼓勵類、許可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NDRC審核,報國務院批準。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其中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不得下放審批權限。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涉及限額和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大型外商投資項目合同、章程和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并),由商務部批準。

(3)境外投資項目。

境外投資項目是指境內法人及其在境外持股的企業或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進行的投資(包括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再投資)項目。我國境外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審批制和備案制。

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項目和大額外匯項目實行審批管理。資源項目是指投資于原油、礦山等資源的海外勘探開發項目。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中方投資2億美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報國務院批準。大額外匯項目是指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的前款所列領域以外的外匯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

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核準權不得下放。
  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資項目,由其自主決策并在決策后將相關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前往臺灣地區投資的項目和前往未建交國家投資的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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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2.《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3.《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
  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外資[2008]1773 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 64號。
  6.《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
  7.《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第57號)。
  8.《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
  9.《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發改外資[2006] 1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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